吉林省省级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劳动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企业聘用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