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开发区内的企业歇业或停业,应向原批准机关申报。经批准,依法清理企业的税务、债务和财产,提出清算报告,附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歇业或者停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后,投资者的资产可以转让,外商的资金可按外汇管理的规定汇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