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开发区内的企业用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荐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