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开发区内的企业劳动者有权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企业应当支持工会工作,为工会开展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