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三条有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劳动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区的劳动管理工作,对开发区内的企业的劳动用工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