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开发区内的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给予罚款;有关责任人员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