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七条已修改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有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于每年十月份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并应当报送立法项目建议书,附地方性法规建议稿和必要的参阅资料,明确送审时间。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