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居住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居住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单位以及公众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