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居住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居住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单位以及公众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