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二条已修改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别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