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公布后,应当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