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废止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提供虚假监测数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