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跨省辖市、县(市)界河流的上下游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对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故,没有互通情况、采取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