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五十四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指标的省辖市、县(市)名单。省辖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名单。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