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Repealed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指标的省辖市、县(市)名单。

省辖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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