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第四十八条已废止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水污染事故受理电话。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