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严禁将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直接向农田灌溉渠排放。经防污染和防有害处理的工业废水、城镇污水向农田灌溉渠排放,应当严格控制数量,保证农田灌溉渠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