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第六章 法治环境第六十五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管理局在行使行政职责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