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第六章 法治环境第六十三条有效示范区内涉台合同或者其他涉台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审判机关进行管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