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第六章 法治环境第六十条有效示范区内涉台合同或者涉台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用书面协议选择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鼓励台湾地区的仲裁机构在示范区设立联络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