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第六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五条有效除因紧急情况或者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外,本市制定的有关示范区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主动公开草案内容,征求社会公众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各方面的意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对社会各方意见的处理情况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