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第五章 便利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便利台湾同胞及其他境外人员来往示范区和在示范区居住、停留。在示范区投资创业或者就业等需要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五年内有效的居留签注。对接受区内企业邀请开展商务贸易的外籍人员,符合过境免签和临时入境条件的,给予过境免签和临时入境便利。对区内企业因业务需要经常出国、出境的中国籍员工,提供办理出国出境证件的便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