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第五章 便利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示范区内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