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十六条有效示范区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低碳环保绿色的理念,建设生态示范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