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第二章 治理结构第十三条有效设立示范区监督机构,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法对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监督机构可以接受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职权。监督机构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