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海域功能区划,编制示范区总体规划并及时公布实施。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管理局依据示范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示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