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用户应当在供用水合同约定的缴费日期内足额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应当按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连续六十日不缴纳水费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缴足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