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供水、用水、节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节水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市供水、用水、节水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