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供水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利用公共供水设施,从事公共供水生产经营,承担供水的法人。政府对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