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因用户原因导致无法抄表时,供水企业可与用户协商选择下列办法之一计收水费:

(一)上期用水量;

(二)按最近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

(三)按去年同期用水量。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