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抄表到户。新建住宅的供水应当分户设表计量,达不到抄表到户要求的,不得供水。已建成住宅小区和有住宅功能的楼宇因供水设施原因达不到抄表到户的,必须进行供水设施改造,改造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