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用户二次用水水质受污染时,应当及时向供水企业报告,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停止向用户供水,并及时向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水质受污染的居民二次生活用水供水设施应当由供水企业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其他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由管理单位、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供水企业及时进行清洗、消毒,经市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能恢复供水。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