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检,并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两次清洗不合格的清洗单位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