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供水企业需要暂停供水的,应当将原因、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通过公共传播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在停水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向用户发出通知。如遇重大停水事故,应当及时向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供水抢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