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供水企业应当保障不间断供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供水:(一)工程施工;(二)设施维修;(三)其他确需暂停供水的情形。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