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水表应当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授权的机构检定。对擅自安装未经检定合格水表的供水设施,供水企业不予办理用水手续。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