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工程建设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于开工前向城建档案馆或者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工程建设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后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