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