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日内核查处理并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