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司乘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二)向乘客提供有效票据;(三)正确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停靠站点和提示语;(四)在规定的区域停靠,不得擅自越站甩客、改道行驶;(五)维护运营车辆内秩序,劝阻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