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交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二)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技能、交通安全、服务规范、治安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三)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组织运营;

(四)按照规定统一制作和悬挂运营标志;

(五)执行核定的票价标准,使用统一印制的票证;

(六)定期维护和检测运营车辆,使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标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