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经营权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公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站点,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