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修建公交港湾式停靠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中心城区双向六车道以上道路辟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并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导向车道。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