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处实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2%的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尚未引起火灾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引起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