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作出适当的安排,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职权范围内,比照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对民族自治地方予以扶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