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五条有效省、市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省、市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省、市国家机关作出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应当听取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