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强环境保护,对因执行上级政府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政策而影响财政收入和群众生产生活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