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八条有效以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向主管机关递交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上必须有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的公章,签名批准的单位负责人视为本单位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6月2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