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外国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外国人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6月2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