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6月2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