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企业获得的用于扶持其技术创新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投资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确保企业贷款按期回收。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